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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检察院扫除自诉案件监督盲区
2018-05-0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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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为履行宪法职责,聚焦监督主业,促进自治区检察院组织的历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的理论成果向实践转化,积极探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同心县检察院对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旬期间共24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实现了刑事审判监督全覆盖。

      在对刑事自诉案件监督过程中,同心县检察院遇到了四大难题:难以获取裁判文书、难以确定审查部门、难以及时充分监督、难以进入办案系统。分析其原因有四:一是法院一般仅向检察院送达公诉案件裁判文书,检察院一般无从知晓自诉案件的裁判情况,失去对自诉案件实体上、程序上进行诉讼监督的前提条件;二是基层检察院按照侦查监督、控诉犯罪、审判监督、诉讼监督的职能需要,分别由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部门等分工负责,另外设立了民事行政监督部门专司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而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没有确定具体的主办部门;三是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不参与自诉案件审理,则对庭审无法开展合法性监督;四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很少就自诉案件向检察院申诉,知悉渠道不畅。

      针对前述难题与形成原因,同心县检察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主动发函调取裁判文书。对自诉裁判文书开展审查首先要获得相关文书,而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向检察院送达自诉案件的法律文书,造成获取裁判文书难。同心县检察院主动派员到法院向刑庭、档案室发函调取刑事自诉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为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破了局。二是强化与法院多层级沟通,有理有据阐明监督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中第六百零一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通过向法院主管院长、刑庭庭长、审判法官、书记员多层次沟通,同心检法两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接受监督、法院要向检察院送达自诉案件裁判文书等问题,不仅从思想观念和业务管理层面达成共识,而且在责任分工和流转操作上形成无缝对接。自2017年12月起,同心县法院刑庭均能够参照公诉案件期限向同心县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送达自诉案件的判决、裁定。三是借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东风,将自诉案件纳入刑事检察部监督范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同心县检察院于2017年8月初以同检党发〔2017〕12号文件形式将公诉、侦监业务合并为刑事检察部,由该部门对刑事自诉案件开展审判监督便实至名归。当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仍由公诉业务人员具体实施。四是制发检察建议,分层次介入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自诉案件中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涉及裁定书、调解书,意味着案结事了,检察院无需过多介入;以判决书方式结案的,说明双方当事人部分诉求可能未能满足,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将此作为审查重点。只有结合诉状来审查判决书,才能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详细全面掌握审判在职能管辖、审理期限等方面的情况,为深化监督提供基础和条件。法律监督职能具体由检察官承担,但在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中,检察官一般并不参与。基于上述因素,同心县人民检察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同心县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一并送达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为便于检察官通过旁听庭审直观监督诉讼过程,又建议在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在旁听区前排设置两个检察官监督席。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旬,同心县检察院共对24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审查,包括18件故意伤害案、1件遗弃案、3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1件重婚案、1件案由不明。经审查,发现自诉案件审判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载判文书均未表述强制措施,检察官在一次亲历性监督中发现被告人被逮捕羁押而法院裁判时也没有在文书中表述逮捕情况;二是引用司法解释时运用标点符号不规范,错用书名号经常发生;三是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审判超过法定期限。同心县检察院通过口头方式纠正法院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次,以《刑事自诉案件裁判文书审查情况反馈表》方式向法院书面反馈常见问题2项、个案突出问题1项,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逐渐走向常态化。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法院在自诉案件所有裁判文书后面附上《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在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上,同心县检察院开创性的实践,仍有现实难题亟待上级院帮助解决,即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活动无法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正常进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员、全面、全程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得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但系统中却没有相应的业务流程。这样,如果继续进行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探索,可能违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的相关规定,而放弃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则在放弃法定工作职责。值此两难境地,同心县检察院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研发、管理单位郑重建议:尽快研发“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监督流程”,及时实施系统升级,让全国的检察官们在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上不失职、尽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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